“宝江货158”轮于2016年10月25日从扬州开往京唐港,在此航行期间,船舶所持船舶检验证书显示该轮核定航行区域为内河a级航区,属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以《询问笔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相关复印件、《船舶适任证书复印件》、《船员服务薄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宝江货158”轮船舶所有人江苏省宝江运贸有限公司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宝江货158”轮船长刘松马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代码11034项,给予值班驾驶员刘松马记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