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12040003-1-1
| “浩海0008”轮(新海环法)其他未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 东营市浩海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曹**
| 2024年11月,北戴河海事处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华电昌黎500mw海上光伏试点区的“浩海0008”轮进行安全检查。在对该轮卫生间进行染色实验时,海面出现变色。经查,该轮在19日检查设备期间生活污水舷外阀门未关闭到位,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关闭阀门,后经观察并未再次泄露,估算期间向舷外排放生活污水约80升。“浩海0008”轮存在(新海环法)其他未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5.1.1项的规定。东营市浩海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船所有人,应当对其管理经营的船舶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5.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