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秦皇岛山海关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年12月1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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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罚字[2024]04012030009-1-1 | “金伟凯1”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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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5日2010时,山海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山海关船厂10号泊位附近巡视时,发现“金伟凯1”轮在山海关船厂10号泊位附近水域航行。经调查,“金伟凯1”轮本次航行是袁*天组织安排的,驾驶员是袁*天,袁*天为责任船员。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注明所有人为李*春,李*春于2022年8月15日将船舶出售给张*,张*于2023年10月18日将船舶出售给袁*天,均签订《二手船买卖合同》,按照协议约定由袁*天对该船进行管理。该轮《游艇适航证书》记事栏中载明“限白天能见度良好时航行”,当日2020时已属于夜间。该轮2024年9月24日1700时开始追寻鱼群。1720时航行至山船10号泊位附近,随后开始边航行调整船位边进行垂钓。2020时,在收到海事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轮禁止夜间航行后,该轮立即停止追寻鱼群,并主动配合现场执法人员操纵船舶。2040时将船舶安全靠泊在大河口。“金伟凯1”轮本次航行中,发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联系海事执法人员,积极按照现场执法人员指挥将船舶驶离了危险区域,没有造成事故,并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金伟凯1”轮存在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的行为,袁*天作为责任船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给予袁*天暂扣适任证书(证书编号040*********0358)叁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特殊情节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到银行缴纳罚款,15日内。
| 秦皇岛海事局
|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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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事罚字[2024]04012030009-1-2 | 2024年9月25日2024时,山海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山海关船厂10号泊位附近巡视时,发现“金伟凯1”轮在山海关船厂10号泊位附近水域航行。经调查,“金伟凯1”轮本次航行是袁*天组织安排的,驾驶员是袁*天,袁*天为责任船员。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注明所有人为李*春,李*春于2023年10月18日将船舶出售给袁*天,双方签订《二手船买卖合同》,按照协议约定由袁*天对该船进行管理。该轮《游艇适航证书》记事栏中载明“限白天能见度良好时航行”,当日2024时已属于夜间。该轮2024年9月25日2035时,在收到海事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轮禁止夜间航行后,立即停止航行,并将船舶安全停泊,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金伟凯1”轮存在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袁*天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给予袁*天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特殊情节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