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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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罚字[2025]04022000001-1-1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天津洪顺化工有限公司 | 张振元 | 2025年1月17日,沧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信息核查中发现,天津洪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鑫业241”轮分别在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8日运输清水剂(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1760)880kg、428kg,2024年12月5日运输硫化氢抑制剂(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3082)154kg,由岐口17-2平台运输到天津,运输前未向我局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存在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天津洪顺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天津洪顺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