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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海事局  2024-09-11 16:31:23

        征收对象:持久性油类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3号)第七条;《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海征稽〔2012〕419号)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标准为0.3元/吨,不足1吨的以1吨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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